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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判了!15歲男生因有文身被學校退學,父母向文身店索賠5萬元

2024-07-05  來源: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 編輯:楊磊
2024-07-05 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


文身,我國古代稱刺青,是以細針蘸染料在皮膚寫字作畫,由于組織細胞不能吞噬移除這些不溶性的固體微粒,而永遠留在真皮并產(chǎn)生異物反應,使皮膚顯出永不消退的字畫,所以文身的本質(zhì)是一種色素斑。
近年來,文身出現(xiàn)了“低齡化”現(xiàn)象,日漸成為誘發(fā)未成年人違法犯罪、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社會風險點。

這不,最近因文身而被學校勸退的小陳,讓父母愁白了頭。

自愿文身的小陳,因文身被學校勸退

文身店終究沒能守住法律底線




01

“有事嗎?”“找你還能干啥,文身唄?!苯衲昴瓿?,15歲的小陳通過朋友介紹,添加了文身店店主的微信。

為了能在自己胳膊上文喜歡的櫻花圖案,通過預約,小陳和朋友來到了這家文身店。

“你們成年了嗎?怎么感覺這么???不給文,你們走吧!”初次見面,店主認為小陳看起來年齡很小,便拒絕了他的要求。

回到家的小陳有點不甘心,便通過微信與店主聊了起來。聊天期間,小陳謊稱自己已經(jīng)17歲了,且已經(jīng)工作好多年了。店主覺得,既然小陳有自己穩(wěn)定的經(jīng)濟來源,應該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,便在未查看小陳身份證的情況下,為小陳文了身。

過了幾個月,小陳就讀的學校發(fā)現(xiàn)其有文身,被河南某學校按照校規(guī)作勸退處理。小陳的父母得知消息后,對小陳進行了嚴肅的批評教育。

才15歲的小陳如今無學可上,為了讓孩子學門手藝,父母又多方打聽,終于聯(lián)系到某汽修學校愿意給小陳辦理入學手續(xù),但要求小陳必須在開學前將文身清洗干凈。

就這樣,小陳的父母找到店主,索賠5萬元的賠償。

店主認為,自己門店張貼的“未成年人禁止文身”的告示牌和與被告的微信聊天記錄均能證明自己已經(jīng)盡到了提示和告知義務,被告應對自己文身的行為承擔全部責任。





法院審理:

家長“不管”、文身店“不顧”均有過錯

提示方式不足,免責條款無效司機無逃避行為,保險公司應承擔責任


02

本案中,小張進行文身時僅15歲,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文身既不屬于純獲利益的行為,亦不屬于與小張年齡、智力相適應的行為。在小張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,其進行文身,該文身服務合同確定不發(fā)生效力。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(chǎn),應當予以返還。民事行為確定不發(fā)生效力時,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,各方都有過錯的,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。

文身店店主作為專門從事文身的經(jīng)營者,明知文身直接構成對身體的侵入、改造,在文身對象可能為未成年人的情況下未對其身份進行核實,雖然第一次果斷拒絕了小陳的文身要求,但還是經(jīng)不住商業(yè)利益誘惑,擅自為小張進行文身,存在明顯過錯,應當賠償小陳清洗文身的費用。


小張的監(jiān)護人沒有盡到教育、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,未及時發(fā)現(xiàn)和制止小張的行為,對損害的發(fā)生也有過錯,可適當減輕店主的責任。對監(jiān)護人而言,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(jiān)護人的原則履行監(jiān)護職責。文身并非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服務,也非未成年人成長與發(fā)展的有益因素,因為未成年人文身不具有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特征,即使監(jiān)護人同意未成年人文身,該同意或者追認行為也無法使文身行為正當化。


最終,被告文身店店主賠償小陳文身費、清洗費、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0000元。





法官說法:

文身,是關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大事




03

未成年人文身可不是私事,也不是家事,是關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大事。2022年6月6日,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(fā)《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》明確規(guī)定,任何企業(yè)、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,不得脅迫、引誘、教唆未成年人文身。


對抵制未成年人文身、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,家庭承擔著教育和引導的第一責任,而文身經(jīng)營者承擔著最重要的識別、勸誡、警示、拒止責任。因此,嚴格把關文身對象年齡、不“漏過”一個未成年人,需要社會、家庭以及全體從事文身行業(yè)的人員共同努力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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